2005年10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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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版: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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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有关著作权刑案等司法解释
倪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前天发布司法解释,对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作出批复。两高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第3项规定的“复制发行”。